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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大学领导干部阅文守则

发布时间:2010-03-25  作者: 点击:[]

1.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,不得在家中或其他任何场所阅办文件。

2.离开办公室时必须把文件锁好,不得将文件放在桌上或放在没有上锁的抽屉内。

3.绝密、机密、秘密文件必须当日阅完,其他文件不得超过两天,阅办后及时退还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,不积压,不横传,不存留。

4.禁止携带文件参观、游览和出入公共场所。

5.外出工作或开会,不准携带密级文件,如确因需要必须携带时,须经校党委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,办理登记手续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,严防丢失。

6.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、资料,必须及时交文秘登记保管,需要时再履行借阅手续。

7.不准复制、摘抄绝密文件、资料。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存机密和秘密文件、资料,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,阅文笔记亦属保密范围,应妥善保管,切勿丢失。

8.如发现文件丢失,及时报告,积极查找,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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