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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大学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(境)审批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0-04-01  作者: 点击:[]

    为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(境)审批管理工作,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《关于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现就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(境)审批管理问题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一、申请出国(境)的事由和条件

(一)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,因私事出国(境),应从严掌握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可酌情批准:

1.探望在国(境)外定居的父母(包括养父母,下同)或配偶。

2.归侨、侨眷探望在国(境)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。

3.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。

4.探望出国留学,期限在两年以上,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、子女。

5.为在国(境)外的父母或者配偶、同胞兄弟姐妹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奔丧。

6.短期出国(境)继承遗产,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(境)外的财产。

7.到香港、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,途经香港或澳门,不来大陆的父母、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。

8.确需到国(境)外治疗重、急疾病。

9.其他确需出国(境)的事由。

(二)接近或已达退(离)休年龄,不再担任领导职务,但按有关政府规定尚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干部,如因探亲、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(境)申请,可适当照顾,酌情批准。

(三)退(离)休干部除上述范围外,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也可批准:

1.探望在国(境)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、子女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
2.探望在国(境)外留学的子女或者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
3.应邀在国(境)讲学、办展览、传授技艺。

4.参加中国公民出国(境)组团社组织的出国(境)旅游。

5.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,或继承亲属产业,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(境)外的直系亲属(含近亲属)照顾而到国(境)外定居。

(四)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(境)的干部,由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批准。

1.知密度较高,掌握政治、经济、科技等重要机密,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(境)的;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,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。

2.政治表现不好,在重大政治事件,尤其是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同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。

3.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、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;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;纪检、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。

4.纪检、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。

5.受党纪、政纪处分不满一年;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。

6.探望、投靠的国(境)外人员,属于在国(境)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、叛逃、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。

7.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(境)的。

二、出国(境)时间

(一)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(境)时间,按以下原则掌握:

1.探望在国(境)外定居的配偶,每两年可出国(境)一次,时间不超过两个月。

2.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,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(境)一次,时间不超过三个月。

3.探望在国(境)外定居的父母,每四年可出国(境)一次,时间不超过一个月。

4.归侨、侨眷探望在国(境)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,每四年可出国(境)一次,时间不超过一个月。

5.其他出国(境)的,在国(境)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,最长不超过三个月。

(二)退(离)休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的时间,一般为三个月,最长不超过半年。

(三)出国(境)时间,从离境之日起计算。

(四)因私事短期出国(境),应当按时返回,原则上不予续假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,需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,经原审批机关同意,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。

(五)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(境),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。

三、出国(境)费用

因私事出国(境),所需费用(含国内外路费,在境外的医疗费等)一律自理,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(境)外中资机构(企业)的资助。

四、出国(境)审批程序

因私事申请出国(境),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。

(一)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具有关材料(如对方邀请函、证明对方身份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)。

(二)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审查同意后,填写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查表》一式二份,连同党委(党总支)请示、个人申请、邀请函等材料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。省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。

(三)经审查批准后,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
(四)出国(境)前和回国后,干部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报告。干部回国后十日内,所在党委(党总支)要向校党委报告。

五、出国(境)审批权限

(一)申请短期出国(境)

省委管理的干部,由校党委报省组织部审批。

退离休的厅级干部,由校党委按照要求审批,报省委组织部备案。备案内容包括:校党委备案报告(原任职务、退离休时间、所去国家、停留时间、党委意见、纪委意见);个人申请;邀请函等。

处级干部,由校党委审批。

党员因私出国(境),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签署意见,由党委组织部办理保留(停止)党籍后,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(境)一样,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(二)申请出国(境)定居

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(境)定居(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、澳门通行证),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。担任现职的,须在辞去现任职务一年后,退离休的,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后,由所在单位党委(党总支)提出意见,报校党委审批。省委管理的干部(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首先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)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。省委管理的在职干部的配偶,由校党委提出意见,报省委组织部审批。不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(境)定居,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。

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(境)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后,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校党委报告。

六、加强管理,严肃纪律

(一)各单位党委(党总支)要从讲政治的高度,严格把关,认真做好监督检查。

(二)出国(境)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、准确的掌握出国(境)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,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“法轮功”的态度。对出国(境)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,严防弄虚作假问题发生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是否同意出国的明确意见,加盖单位党委(党总支)印章,发生问题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(三)有关单位(部门)要认真审核出国(境)人员的审查材料,凡不符合规定的,一律不予批准。

(四)干部出国(境)期满返回后,要在半个月内将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校党委组织部保管。

   (五)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,在因私事出国(境)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、滞留不归的,要认真调查核实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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