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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机管理使用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0-03-25  作者: 点击:[]

1.固定专人管理与使用,无关人员不得操作。

2.凡收到的函件都要进行登记,取件人要签名。

3.凡对外所发函件,内容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,须经校领导或党办主任审阅,并在发文单上签字,由操作人员登记后发出。

4.实行经济承包单位、创收单位联系经营业务和个人因特殊情况利用传真机发涵时,须经党办主任批准,并收取费用。

5.对所收到和发出的函件,由承办单位和个人妥善保存以备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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