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指南
首页 >> 服务指南 >> 正文

督查工作

发布时间:2010-04-01  作者: 点击:[]

㈠ 督查范围

1.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。

2.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
3.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文、电传等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。

4.上级交办的要求查办落实、反馈情况的重要事项。

5.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和党政工作要点确定的有关党务工作任务。

6.书记(副书记)批办的内部请示。

7.领导批办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㈡ 督查原则

1.有查必果。凡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,要一查到底,务求件件落到实处。

2.实事求是。对督查的事项,要全面、准确,既报喜也报忧。

3.讲求时效。对应督查的事项要及时立项,及时通知,及时催办,及时报告。

4.严格保密。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,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。

㈢ 督查程序

1.立项登记。对正式立项督查的事项,要将收件日期、督查内容、承办单位、办理时限、办理要求等记入登记簿。

2.批办分办。根据上级要求或校领导的指示、确定主办、会办单位,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时限。分办时,一般下达《督查通知单》,要注明主办单位、会办单位、办理要求、时限及交办日期,并加盖办公室公章,对于紧急的事项,要随到随办,一般事项收件三日内要予以交办。

3.检查催办。交办通知发出后,根据急缓情况,适时询问、催办。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要催查一次。急件要直接到承办单位督促落实。在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,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。

4.审查催办。对承办单位撰写的落实情况报告,要认真审查。凡属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的有关材料,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,送分管书记签发,对不合格的材料,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。

5.整理归档。报告办理结束后,应将交办原件、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,按文书档案要求,整理、归档及保管。

㈣ 办理要求

1.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过程的信息联络。

2.承办单位必须在承办期限内完成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,并按时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。报告应情况准确、依据可靠、内容完整、文字简练,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党委办公室。

3.如遇有变故,影响有关事项按要求办结的,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;不能办理的,要提出书面报告。

4.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办理事项,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。主办单位要积极与合办单位协商,合办单位要积极配合。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单位撰写。

5.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意见分歧,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。书面报告应是协调一致的意见,一般不能将分歧意见并行报告。

上一条:信息工作
下一条:青岛大学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...

关闭

时政要闻 更多>>
  •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 © 2010-2016 青岛大学党委办公室

    地址: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:266071

    鲁ICP备0904212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