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秘工作
首页 >> 文秘工作 >> 正文

关于办理请示需要把握的问题

发布时间:2010-04-05  作者: 点击:[]

请示是公文的一个文种,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。综合这几年我们办理请示的情况,感到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:

(一)关于有无必要请示的判断问题。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,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。请示之前,应当对要请示的事项进行认真斟酌,看是否确有请示的必要。有些事项如果中央和上级机关已有这方面的规定,就要按有关规定办理。比如,关于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邀请领导同志参加的问题,中央规定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;关于省部一级和省以下部门批准兴建的纪念物、建筑物和创办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请领导同志题词题字的问题,中央也规定原则上不请领导同志题词题字,同时规定不得请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题词题字。如果本地本部门遇到以上情况,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,自行安排好活动,不要请领导同志参加。对于一些上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,是请示还是不请示,是书面请示还是采取其他方式请示,应当既从本地本部门角度考虑,也从上级机关的角度考虑,这样做可能会更稳妥一些。比如,如果问题可以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解决,就不要请示;如果口头请示即可达到目的,就不要书面请示。

(二)关于请示的报送程序问题。除特殊情况外,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(室),按规定程序处理。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这方面存在两个问题:一个是不管是不是特殊情况,都直接送给领导同志。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那种“倒转”现象。这一方面给领导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,另一方面也容易误事。有些问题直接写给领导同志,领导同志无法处理,比如有些重大的事项就需要开会讨论才能决定。因此,还是按程序办理为妥。再一个问题就是,有的单位请示在送上级机关办公部门的同时,又自己找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答复。这样一个件两头办,结果一样还好说,结果不一样,就势必造成被动。

(三)关于按行文规则办事问题。行文规则是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公文处理的“纲”。要做好公文处理工作,必须熟悉行文规则。从请示这方面看,目前主要存在四个问题:一是有些请示的主报单位不准确。比如,本来不应该向省委请示的事项却主报了省委。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对请示该报谁缺乏斟酌。二是多头请示。比如,有的请示既报省委,又报省委领导同志个人。多头请示容易造成要么谁也不答复,要么重叠答复、口径不一的后果。谁也不答复,势必导致误事;重叠答复、口径不一,势必造成工作被动。三是个别单位有越级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的现象。这种件上报以后,上级机关不能直接处理,只能转有关部门研究意见或者进行退办。关于越级行文问题,《条例》有明确规定,要求“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,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;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,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。”大家要严格按照《条例》规定办事。四是有的请示不是“一文一事”,而是“一文多事”。比如,有的请示中既有编制问题,也有经费问题,还有其他问题,而且多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。象这样的请示,多项交叉,很难办理。如同时请示几件事,必须是同一个问题密切相连的几个方面,同时必须是受文机关能够给予一次性批复和解决的。否则,就要分别请示。另外,请示的问题涉及若干部门、需要协商一致的,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上报;未协调一致的,应在文中注明。

(四)关于请示的格式问题。党的机关公文具有特定的格式,《条例》第八条讲了十七个方面,这是法定的,不可或缺,不可更改。比如“请示”的版头和标题中应有“请示”二字,而有的单位在“请示”的标题中使用“请示报告”,两个文种并用,这是不正确的。如既要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,又要请示问题,可用“请示”,不可用“请示报告”,更不可用“报告”。再就是请示类公文是正式文件,应当有文头,有发文字号,有签发人姓名、签发时间及单位印章。为便于联系,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也应当写清楚。

以上主要讲了一些在办理请示当中个别地方出现的“不应该那么写”或“不应该那么办”的问题。鲁迅先生有一篇文章叫《不应该那么写》。文中指出:“凡是已有定评的大作家,他的作品,全部就说明着‘应该怎样写’。只是读者很不容易看出,也就不能领悟。因为在学习者一方面,是必须知道了‘不应该那么写’,这才会明白原来‘应该这么写’。”本文就是按照这个意思考虑的,意在规范行文、改进工作。□

(山东省委副秘书长 李天军)

上一条:工作当戒“满、惰、粗、浮”
下一条:文字秘书要当好“四小”角色

关闭

时政要闻 更多>>
  •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 © 2010-2016 青岛大学党委办公室

    地址: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:266071

    鲁ICP备0904212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