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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走程序”并非“走形式”

发布时间:2010-04-05  作者: 点击:[]

现实经验告诉我们,对于一些重要的工作,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去做,不然就容易打乱仗、走弯路、出差错。公文处理亦然。按照有关规定,各地各部门向党委报送文件,包括要求转发的文件、为党委代拟的文件,以及报党委的工作报告和请示,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应先报党委办公厅(室)审核后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,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。而有的同志对此却缺乏足够的认识,认为“走程序”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,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工作;还有的认为,问题最终由领导同志决定,走程序是多此一举。事实又是怎样呢?从实践的情况看,如果公文不按有关程序报送,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,容易出现以下三个问题:

首先,不利于对文件的控制。分析一下现在党委办公厅(室)制发的文件,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:一个是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要发的文件;一个是贯彻上级会议或某一个文件精神要发的文件;一个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,领导同志要求发的文件(多是电报通知);再一个就是领导同志看了某一地方或某一部门的材料报告后,认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作用,提出予以转发的文件。部门报送的材料是不是这几种情况,是不是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厅(室)发文,党委办公厅(室)有责任先把一下关。如果不通过党委办公厅(室),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,不利于办公厅(室)从总体上对发文的控制。

其次,不利于提高文件质量。一个文件从酝酿到形成下发,要经过多个层面有关人员的审改,这是十分必要的。从认识论上讲,人的认识要受到环境条件的制约。由于实际所处的位置毕竟与党委不在一个层次上,部门为党委起草的代拟稿,其内容难免带有部门的角度和色彩。因此,文稿由不同层面、不同机关进行审核把关,能够使文稿的内容更全面、更准确。

第三,不利于问题的解决。地方和部门请示的问题,有些事项领导同志个人可以答复,有些则不能答复。比如一些重大问题,有的需要党委的几个书记传阅商定,有的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,有的还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。如果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,不仅牵扯领导同志的精力,搞不好还会误事。

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,按程序办文是很有必要的,而绝不像有些同志认为的那样,“走程序”就是“走形式”。那么,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?我认为,最重要的就是各地各部门要增强“程序意识”,报送公文时自觉按程序办事。再就是部门要确定一个处室,由这个处室统一对本部门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,并按照有关程序报送。特别是部门要求党委或党委办公厅(室)批转的文件,事先应和党委办公厅(室)有关处室沟通一下,看有无转发的必要。如有必要转发,部门可向党委办公厅(室)写个请示,经批准后,再草拟文稿报党委办公厅(室)按程序办理。从党委办公厅(室)方面讲,对不符合报送程序的文件,要及时给予提示。从实践的情况看,实行退办制度,即将违反报送程序的公文退原报送单位,并提出改进的要求,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。但综合考虑,加强对部门文秘人员的培训,加强上下之间经常性的工作沟通,似比“退办”更好一些。对一些“倒转件”(即未经党委办公厅(室)审核,直接报领导同志批阅的文件),党委办公厅(室)仍要抱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,按“正转件”办理,需要请有关部门会签的,要认真搞好会签,文稿修改变动比较大的,要报经领导同志审定后再发出。□

( 山东省委副秘书长 李天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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